试论提单在有价证券中的类属一、有价证券及提单的基本概念(一)有价证券的基本概念有价证券比较通用的定义是: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该证券表彰之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不同形式和种类的有价证券,使这个定义显得过于狭隘。例如,一些有价证券(如股票)不能包括进去。于是许多学者又采用另一定义,即“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民事权利的证券,行使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现在一般把前一定义所指的作为“狭义的有价证券”,又称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即证券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权利的发生以作成证券为必要、权利的移转以交付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而把后一定义所指的作为“广义的有价证券”,又称为“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即证券权利的发生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只有证券权利的移转或行使以证券为必要。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意义包括两点:首先,有价证券属于证券的一类,是表示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体现在证券(一种文书)上,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与文书结合在一起。完全离开证券,权利也就无所依附。其次,在这类证券上,权利与证券结合的程度各有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权利的利用与证券的持有必须一致,只有持有证券才能利用该项权利。
这里所谓“利用”包括主张权利、行使权利、移转权利和处分权利。只要进行这些行为中的一种都必须持有证券,这种证券就是有价证券。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第78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提单签发后,可向承运人主张的提货请求权就表示于提单之上,权利人只要持有提单就可以行使提货请求权;承运人不必去辨认货物所有人,只须辨认提单持有人就可对之履行。同时,根据第79条对提单转让的规定,由于提货请求权与提单的结合,提单的让与即可发生权利让与的效力,不必依一般债权转移和债务承担之规定通知承运人。所以,本文中的提单是广义有价证券的一(二)本文中提单的定义本文所称的提单,仅指可转让提单,也就是一般所称的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众所周知,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其中对于记名提单一般国家的海商法均规定不得转让。
如我国《海商法》第79定:“(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有人指出:“记名提单虽形式上仍为提单,但实质上已非提单,它应属不可流转的收据。”“显而易见,记名提单已不具有提单性质,只不过是海运单的又一别名而已。”上述说法或许过于绝对,但记名提单确实不能以背书交付或直接交付的形式发生权利转移的法律效果,不具有流转之功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提单。而可转让提单“之所以区别于其它运输单据,正是因为它是可转让的商业单据,通过背书或提单的交付,产生对提单代表的货物权利的转让,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据交易。”二、提单表彰之权利的性质提单在有价证券中的类属就是探讨提单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下究竟属于何种有价证券。对此,学者们争议最大的就是:如果以证券表彰之权利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提单是一种债权的有价证券还是一种物权的有价证券。提单的类属问题是分析提单证券法律特征的前提,而要明确这一问题需要首先明确提单表彰之权利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关于提单表彰之权利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一)所有权凭证说该说认为,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具体又分为:第一,绝对说该说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所表彰的是提单签发人和托运人之间,依相当的意思表示所特别创设的权利。
其权利的行使与货物的现实占有无关,为民法上占有取得原因以外之商法上特殊占有取得原因。提单的交付与货物的交付具有同一效力,而货物占有与否,则在所不问。第二,相对说该说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满足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有权凭证说之不足:货物未由或脱离承运人占有或灭失时,绝对说认为提单具有物权转移的绝对效力实不合理。另外,由于各国的动产所有权变动制度不尽相同,提单的交付不一定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二)占有权凭证说该说认为:提单所体现的提单持有人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货的权利,是基于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占有权。提单代表货物,因而谁持有提单,谁就取得占有货物的权利。具体又分为:第一,直接占有说该说认为:提单是货物的象征,持有提单即表明对货物的占有。故此,提单证明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占有,提单的转让即货物的实际交付,仅此而已。所以说改为占有凭证可能更准确,这样就能避免派生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的观第二,推定直接占有说该说认为:法律可以直接将提单表彰的物权明确规定为一种‘推定直接占有权’,这种权利和提单本身结合在一起。持有提单即享有这种占有权,丧失提单就丧失了这种占有权,提单正是这种意义上可称为“物权证券”。
第三,间接占有说该说认为:间接占有是一种权利,因为“间接占有的形成不是基于实际握有的事实,而是基于能够取回物、支配物的权利,固其客观要件变成了权利存在的事实。”这种间接占有权的权利属性,应属物权。占有权凭证说之不足:由于该说以承运人占有货物为前提,所以当承运人丧失了直接占有之后,善意提单持有人不能强调提单之物权效力而向承运人主张返还请求权。这样,善意提单持有人就会因自己全然无所了解的事由而遭到损害,进而必然使提单的流通受到阻碍。另外,对于空单、货物短少等问题该说也不能自圆其说。(三)债权凭证说该说认为:提单的持有和转让与货物所有权的拥有和移转在许多情况下是完全脱节的,提单的持有和转让只是转让货物的推定占有,并不带来货物所有权的必然转移。提单完全没有成为或强化为物权凭证的必要。“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是一场历史的误会。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一种,除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证明外,它只能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债权)凭证,即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债权凭证说之不足:不利于保护善意提单持有人的利益,不利于提单的流通。依该说,善意第三人取得提单时还未取得货物所有权,必须等到提取货物本身时才能取得。
但是当货物实际交付时,如果提单持有人有了过失或恶意,则原善意提单持有人不能成为货物本身的善意取得人。(四)阶段论说该说认为:提单流通到不同的领域,其显现的功能是不同的。在运输合同领域,其发挥的是货物收据,交货凭证和运输合同证明或补充的功能;在贸易领域,提单发挥的是物权凭证的功能,这种物权功能具体体现为“间接占有权”。“双重占有制度彻底改变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占有概念。间接占有的形成不是因为实际握有的事实,而是基于能够取回物,支配物的权利,故其客观构成要件变成了权利存在的事实。因此,间接占有与罗马法上的占有有着本质的区别。直接占有是一种事实,间接占有是一种权利。”当然,间接占有制度原则上仍适用占 有制度的规定;在金融领域,提单所发挥的物权凭证功能具体体现为担保物权。 (五)笔者的观点 笔者赞同阶段论说。从提单的流转过程看,提单虽然始于运输环节,终 于运输环节但其间却游离于运输环节之外,进入到贸易、结算等流通环节。“在 不同领域中流通,其显示的功能是不同的”。需要强调的是,阶段论说不是简单 的以时间进行线型分割的概念,而是一个相互交织的立体空间的概念。例如,“提 单之物权性在运输领域亦有所体现和反映,即在运输中提单持有人享有对货物的 控制权;在目的地享有对货物的提货权。
” 所以,仅仅以物权凭证说或债权凭证说之一概括提单之多重功能,未免 有以偏概全之嫌。笔者认为,提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既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又有 债权凭证的性质。据此可以明确提单表彰的权利既有物权的性质又有债权的性 三、提单是兼具物权证券性质的债权证券有价证券是表示民事权利的证券。该定义中的“民事权利”类型多样, 根据有价证券之上记载的权利之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划分为社员权的有 价证券、债权的有价证券和物权的有价证券。 证券上记载某一组织社员权的,为社员权的有价证券。该社员权的具体 内容有赖于相应法律(如《公司法》)和组织章程的具体规定,通常包括表决权、 质询权、分红权、参与管理权等等。最典型的社员权证券就是股票。 表示债权,即以债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债权的有价证券。债权的有 价证券下又可根据债权的具体内容分为:(1)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债权内容的金钱 证券,又可以称作货币证券。从民法理论上判断,此类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为一种 请求权,即持有该证券的人向相关义务人请求支付证券上记载的货币金额的权 利,如汇票、本票、支票;(2)以请求交付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如请求交 付特定物的仓单;(3)以其他给付为债权内容的,如车票等。
表示物权,即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物权的有价证券。比较典型 的物权证券有仓单等。 因此,以证券记载的权利之性质作为分类标准时,探究提单的类属问题 应当首先考虑提单表彰的权利所具有的复杂性质。 根据提单功能阶段论说,在运输领域,谁持有提单谁就享有请求承运人 交付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权利,即提货请求权。此种权利显然属于债权,因为 它符合债权的一般特征: 首先,提货请求权发生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别是提单持有人和承运 人,两者均具有特定性。其次,在权利的内容和客体方面,提货请求权属于对人 的请求权,而非对物的支配权。最后,从权利行使的后果来看,提货请求权的行 使与实现是为了终止受提单约束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 提单表彰的提货请求权为债权性质。 在贸易领域,“谁持有提单,谁就取得了占有货物的权利”,即间接占有 权。“这种间接占有权的权利属性,应属物权”与“提单本身结合在一起,持有 提单即享有这种占有权,丧失提单也就丧失了这种占有权,提单正是在这种意义 上可称为‘物权证券’”。 在金融领域,提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银行所具有的担保物权关系中,即 银行以提单为担保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和资金融通。但是这种担保物权关系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