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MBA智库百科()
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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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规范跨境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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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
(一)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二)各成员国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三)成员国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原则;
(四)成员国不得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五)集体援助原则,即所有会员国应尽力为联合国根据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提供一切援助;
(六)非成员国应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必要的范围内遵守上述原则; (七)应确保不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范围的事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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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它有两个特点:
一是外国人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包括投资办厂、开办企业、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但不包括政府间投资行为或信用关系;
其次,它是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拥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并拥有较大控制权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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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特点
国际投资法是规范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特点如下:
①仅限境外民间投资。
即投资者只能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而接收投资者可以是资本输入国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但这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信贷等关系。
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较大的控制权。 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仅持有能够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证券,对企业资产或其经营活动不具有直接所有权或控制权。 私人直接投资的内容包括股本、技术、设备、专利权等投资,其形式包括独资(外资企业)、合资(联营)、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
③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
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取决于良好的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特定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总体态度,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心理因素,并以法律因素为主,如税收、外汇管理、特定经营活动的限制、征用、国有化等政策和法律。 无论是改善还是改变投资环境,都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④从法律渊源来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际投资法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规范。
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保护本国国民的海外投资,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保护、鼓励和限制引进外国投资和技术,以及相关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
国际法律规范,即规范两国或多国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商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处理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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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总体结构
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的外商投资法和涉外投资法。
1.资本输入国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是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资而制定的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资的法律地位以及鼓励、保护和限制措施。资金和技术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及其他法律规定。 又称《投资和外资保护法》或《外资保护法》。 除系统的外商投资法外,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一般分散在宪法或其他专门法规(如外国企业税法、公司法等)中。 我国197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同,立法政策也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鼓励外资加速本国经济发展; 但由于长期的殖民统治,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经济的独立发展,防止外国经济势力的渗透和控制,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更加严格。 社会主义国家注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企业经营权。 工业发达国家之间资本的相互渗透和利用,对外商投资的限制相对宽松。 总结各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①投资范围。
是指允许、鼓励或者禁止、限制外资的投资领域。
② 外商投资审查。
一般分为实质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是指外商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投资项目与国家规划的衔接性、可行性研究等。程序性审查是指涉及外国投资项目的法律程序。申请、必要的资料说明、审查机构及其权限、投资项目的批准等
③资本构成。
一般包括现金、设备、机械、土地、房屋、交通等有形资产和专利、商标、技术资料、技术诀窍等无形资产。
④出资比例。
各国的立法各不相同,有些规定上限,有些则规定下限。 发展中国家普遍规定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旨在防止外资控制国内企业。 我国只规定了一个下限,不得低于25%。 发达国家一般没有比例规定。
⑤投资期限。
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灵活性较大。
⑥原始资本及利润汇出。
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投资者可以自由兑换成外币并汇回本国。 然而,发展中国家有时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以防止资本大量外流。
⑦税收及税收优惠。
税率因国家而异。 如果一国希望引进大量外资,其税率就会较低,反之亦然。 为了鼓励某些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出口产业和利润再投资,发展中国家还依法提供更为优惠的税率。
⑧企业管理和劳动用工。
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一般规定董事长必须是该国公民,外国人只能担任副职或技术经理。 此外,发展中国家为了雇用本国公民、培养技术能力,一般对合资企业聘用外籍人员规定一定的限制,或者规定外籍员工与本国员工的一定比例。
⑨国有化和征用。
是指投资国政府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征收和国有化。
⑩解决投资争议的原则和程序。
2、资本输出国法律制度——境外投资保险法 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境外投资担保制度,是国际私人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即资本输出国根据国内立法鼓励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者。 受保护的国内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
①政府担保。
投资保险是投资者为防止其投资因投资所在国国有化、征用、外汇管制、战争、革命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向本国主管当局申请的投资保险。 。 经批准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所在国政府要求赔偿。 自1948年美国实行这一制度以来,德国、日本、法国、英国、荷兰相继实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私人保险不同。 其保险范围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风险。 它由国家机构实施,往往与政府之间的投资担保协议直接挂钩,因此也称为国家担保。
②保险范围。
仅限于政治风险,而一般商业风险不在保险范围内。 政治风险主要指外汇风险(又称不可兑换风险)、征用风险以及战争、革命和内乱风险。 这三种保险的保险费率因国家而异。
③保险标的。
它仅限于私人投资者的新投资,但在某些条件下也适用于“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和发展”的投资。 投资类型可以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仅限于直接投资,一般不包括间接投资。
④保险关系当事人。
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 保险公司是指负责境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 投保人一般限于国内国民、法人和社团。
⑤损失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的机构应当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赔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有些国家规定赔偿全部损失,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仅赔偿部分损失。
⑥代位权。
根据各国法律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主管机构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后,国内政府可以代位投资者对接受投资国享有的全部债权和其他权利,并提交对接受投资国的投资。 政府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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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起源
作为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律体系不仅包括上述外国投资法、境外投资保险法等涉外经济法律,还包括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相同。 规范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共同构成国际投资法统一体系中相互关联的不同组成部分。 有:
①国际条约。
包括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处理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
②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和原则。
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决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国家经济权利和责任宪章》等《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决议等。
③国际惯例。
国际投资的国际惯例也是调整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
④国际投资指南。
又称投资行为准则或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其目的是为跨两个或多个国家开展业务的公司提供一定的行为规则,以避免公司活动与其所在国家之间发生纠纷。 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活动与东道国政策的关系、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信息披露、资金周转、税收、劳工、技术转让等。例如《外商投资行为准则》 1966年加拿大颁布的《太平洋国际投资宪章》、1972年太平洋经济理事会通过的《太平洋国际投资宪章》、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投资准则》、1979年世界经济组织通过的《外国投资行动准则》。 1976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宣言》等。虽然该守则本身只是规范性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一般认为,至少政府间国际组织确定的守则应该成为各国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随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国际投资行为准则》对于调整各国私人投资关系将发挥更加现实和具体的作用,成为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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