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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制度将于近期出台

2024-04-21 15:05

一篇文章看懂银行间“熊猫债”新规到底说了什么?

作者 | 汉坤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越来越多的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选择在我国发行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 从市场规模来看,2018年熊猫债发行量实现大幅增长。 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熊猫债23只,发行总额412.6亿元,占发行总量的80.13%; 交易所债券市场共发行熊猫债8只,发行总额1023亿元。 亿元,占总发行规模的19.87%。

尽管熊猫债的发行和存在规模已较大,但除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熊猫债外,相关监管机构尚未对熊猫债出台专门规定,这使得熊猫债原本适用境内机构发行。 债券规则的某些方面如何适用于熊猫债券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正式发布《境外机构境内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 16号文施行的同时,《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

16号文是对境外机构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的系统规范。 旨在为境外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熊猫债发行体系。 据了解,相关证券交易所也在制定企业债券市场熊猫债的特殊规则。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可能会在近期发布。

本文旨在为读者梳理解读16号文的主要内容。

1.将国际开发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作为发行人纳入统一管理

16号文发布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的唯一明确规定是废止的《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而外国政府实践中,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熊猫债时,往往参照境内机构发行债券原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中国金融协会的相关业务指引市场机构投资者。 此次16号文明确将此类主体作为发行人纳入统一管理,有利于统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的发行,为各发行人提供更明确的适用指引,对熊猫有利。 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

2.进一步明确核准发行和注册发行的适用范围

总体而言,16号文简化了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的发行管理制度。 根据16号文,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境外非金融企业主体、外国政府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须经中国银行批准。 提前向市场间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登记。

此外,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在债券定价前向中方提交本期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最终相关文件。发行。 银行备案。

三、明确境外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的实质性条件

16号文发布前,境外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熊猫债主要遵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 《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但由于2005年颁布的《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因此一些发行条件对发行人的适用情况一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境外金融机构。

16号文明确了境外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需要满足的实质性条件。 从内容上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机构,在16号文中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熊猫债的实质条件与境内机构一致。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的实质条件基本保持不变。

对于外国政府机构和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考虑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指引的适用范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并没有明确排除境外机构,据了解,在新细则出台前,外国政府机构和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继续沿用现行规则确定发行条件,例如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市场”等。

鉴于非金融企业在银行之间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历史较短,中国人民银行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事项的监督和具体规则的制定委托给全国协会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 随着此类产品的进一步发展,交易商协会不断更新升级其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指导文件(例如,2016年底,进一步升级为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规则)。 有鉴于此,我们不排除近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针对境外机构(特别是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熊猫债(非金融债)发布更为具体的发行规定和指引,以进一步推动境外机构(特别是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熊猫债(非金融债)。细化境外机构要求。 适用的发行条件。

以下是我们对目前16号文中发行人需要满足的实质性要求的总结: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

外国政府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

批准/注册流程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贸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实质性条件

(a) 实际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货币

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应具有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偿债能力。 16号文对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没有特殊规定

(b)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稳定,资信良好,近三年持续盈利

(d) 具有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偿债能力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4、明确了分期发行的发行方式及适用条件

16号文明确,银行间市场熊猫债可在核准或注册额度内一次性全额发行或分期发行。

具有丰富境外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并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以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银行间债券。 市场熊猫债。

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期发行熊猫债,应当符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规则》,企业应在登记后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 企业分期发行的,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五、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登记托管

16号文仅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登记托管作出原则性规定。

根据16号文,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托管; 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与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债券登记。

根据现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6号文的规定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的操作惯例一致。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外汇管理

16号文明确,境外机构经批准或注册在境内发行债券须办理外汇登记。 募集资金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转账、信息报告等事项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 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规定,境外机构募集资金账户熊猫债发行及募集人民币资金跨境转让其他规定继续适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自用熊猫债(即政府融资平台以外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和实体企业)房地产企业)在中国发行。 人民币债券及境内子公司贷款)不受外债额度限制。

7.熊猫债评级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不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16号文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熊猫债的境外机构公开披露信用评级报告的,评级报告应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3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注册评价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备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 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美国标准普尔、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惠誉国际评级有限公司)如果通过注册和评估,即可在银行间市场为熊猫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八、信息披露

16号文详细规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的信息披露规则,特别是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要点包括:

1、真实、完整、同等披露的原则: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同等披露的原则,发行人在其他市场披露的重大信息也应当同时或者在最短合理时间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

2.披露对象:银行间债券市场仅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熊猫债,披露对象应限于债券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不得公开披露。

3、会计准则:熊猫债发行人适用的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差异的处理一直是熊猫债发行的难点。 在原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体系下,发行人若想发行熊猫债,但未按照相当于中国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其发行将面临重大障碍。

由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基本都是机构,基于专业投资者对其投资决策所涉及风险的了解能力,16号文放宽了熊猫债非公开定向发行的限制。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公开发行熊猫债的财务报告要求,并对不同发行人设定了不同的披露要求:

(一)对于国际开发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熊猫债,16号文要求其在招股说明书和财务报告的显着位置载明其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准则。 未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济财务报告准则的,由本部门按照互惠原则编制并确定为等同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同等会计准则”)还应当披露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重要差异的说明。 ;

(二)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主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熊猫债,16号文要求其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应当在财务报告的显着位置注明。招股说明书和财务报告。 如果中国企业不采用会计准则或同等会计准则编制披露的财务报告,还应提供以下补充信息:

如果发行人仅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协议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披露财务报告,境外机构可以与定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协商确定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并充分提示财务报告中的风险。书面定向认购协议。 ,确认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

4. 审计要求(扩大认可审计机构范围):16号文规定,发行人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必须聘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方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 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注册,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资格,执业正常;

(二)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市场认可度;

(三)能够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有五年以上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监管要求。

境外机构发行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债券所提供的差异调整信息,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发行人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提交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初次备案。债券发行,并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年度备案。

9.熊猫债评级

16号文要求,发行人公开披露发行文件的,所披露的发行文件应当采用简体中文或者提供简体中文译本。

10.适用法律

此前,《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际开发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时,适用中国法律。 虽然该法的适用规定仅适用于国际开发机构,但实践中,外国政府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主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熊猫债时均参照该规定并适用中国法律。债券市场。 16号文没有对法律适用作出强制性规定,为境外机构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选择法律适用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同时,这种变化趋势也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变化。 跨境债券发行法律选择的一般原则。

据此,我们了解到,16号文是响应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和拟发行熊猫债的境外机构的呼声,对银行间熊猫债出台特别规定。 其主要规定涉及目前普遍适用的银行间熊猫债的发行。 自律规则和做法总体一致,并有一定程度的细化和延伸。 一方面,他们对市场上已发行的银行间熊猫债及相关做法表示肯定。 另一方面,他们也为拟申请的境外发行人提供了政策。 指导(特别是与信息披露、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的编制有关的指导)。 从制定统一监管规则的角度来看,在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同品种债券发行规定的同时,《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则也涉及境内机构发行的融资产品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监管文件)保持基本统一的原则要求,确定监管机构重点关注同性质融资产品(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实行统一监管。

不过,虽然16号文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银行间熊猫债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但其规定目前主要包括一些方向性指导,内容相对宽泛,且侧重于境外金融机构。 法人。 因此,关于后续银行间熊猫债的发行,我们将持续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