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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及相关规定解读

2024-08-17 06:05

国有资产评估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所有国有企业在处置国有资产时都非常谨慎,谨慎是正确的,但并不是所有交易都要进行评估,这样会造成国有资源的浪费。

用户咨询: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广东邦浩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境外投资或者清算,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进行合资、股份制经营,或者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无偿转让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资产;

(二)国有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转让资产(产权)、置换、受让。

广东邦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解释道: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

1.收益现值法:该方法通过将评估对象剩余使用寿命内的预计年(或月)收入,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并在评估基准日累计现值,估计资产的价值。

2、重置成本法:这是用资产在现有条件下,从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中减去资产的物理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来估计资产价值的方法。

物理折旧是由于磨损、自然损耗等引起的折旧;功能折旧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引起的折旧;经济折旧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折旧。

3、现行市场价格法:该方法通过市场调研,选择一项或多项与评估标的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比较调整,估计资产价值。

4.清算价格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重估价值以企业清算时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为依据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将公司全部或者部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货币资产境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上市公司以外的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五)转让上市公司以外的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将资产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给非国有企业;

(八)确定涉案财产的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关于张磊

张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专业功底扎实,工作严谨认真,赢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