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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慧媛:韩国《消费者基本法》介评及与我国立法之比较(一)

2023-08-11 08:03

第十一章 处罚

第八章 附则

附则

二、立法目的及术语定义

韩国《消费者基本法》第一章总则共分三条,分别为立法目的、定义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具体规定如下:

第1条(目的) 为促进消费者权益,本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以及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团体的角色、自由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以及全面推进消费者政策的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以提高消费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立法对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立法目的规定:“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 (定义) 本法使用术语定义如下:

1."消费者" 指为生活消费需要使用(包含利用,以下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包括设施,以下同)者,以及依据总统令为生产活动使用商品或服务者。

2."经营者" 指商品制造 (包含加工、包装,以下同)、收益、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

3."消费者团体"是旨在促进消费者的权益的由消费者组织的团体。

4."经营者集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促进共同利益而组织的集团。

说明:其中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基本法》明确了几点:首先,必须是为生活消费而使用或利用商品、服务及服务设施;第二,必须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第三,总统令规定的特殊的为生产活动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者也属于消费者。这里的总统令是指韩国《消费者基本法实施令》,其第二条规定:为生产活动而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亦属于消费者:(1)最终使用提供的商品或接受服务者(但将商品用做原材料(包括中间材料)、生产资料及以类似方式用于生产活动的人除外);(2)将商品用于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的人(但《远洋产业发展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经海洋水产部长官许可的从事远洋渔业的人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直接对消费者的定义,只是在第二条规定了该法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以及第六十二条的特殊规定:“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可见,对农业生产者等部分弱势生产经营者两国都予以了特殊保护。但我国未明确规定“消费者”含义却引发了很多争论,最明显的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否受消费者法保护?在审议中的国务院实施条例对此是否定的,司法界主流观点对于食品药品以外的领域对此亦持否定态度。

关于经营者的含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法律中有明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并未直接对经营者的含义作出界定,但通过该法上下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经营者应包含以下特征:一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二是从上述行为中营利。

第3条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中存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特别规定的,适用该法。

说明: 除基本法之外,韩国的《访问销售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分期付款交易法》《约款规制法》等也是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如在上述法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此的规定为:“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三、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韩国《消费者基本法》第4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第4条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消费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以下简称 "商品") 时享有生命、身体、财产权不受损害的权利;

2.选择商品时获得必要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3.使用商品时,对交易对象、购买场所、价格、交易条件等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4.对影响消费生活的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政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等提出意见的权利;

5.由于使商品收到损害时,通过迅速、公正的程序获得适当补偿的权利;

6.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获得必要教育的权利;

7.为了促进消费者自身的权益组织团体并开展活动的权利;

8.在安全和愉快的消费生活环境中消费的权利。

立法对比:关于消费者基本权利,两国立法对比如下:

权利类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韩国《消费者基本法》

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 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以下简称 "商品") 时享有生命、身体、财产权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

韩国消费者的购买行为_韩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法律_韩国消费者基本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 选择商品时获得必要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 使用商品时,对交易对象、购买场所、价格、交易条件等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救济权(依法求偿权)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5. 由于使商品收到损害时,通过迅速、公正的程序获得适当补偿的权利;

结社权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 为了促进消费者自身的权益组织团体并开展活动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受教育权)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义务)

6. 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获得必要教育的权利;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个人信息保护权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韩国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监督、批评建议权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 对影响消费生活的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政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等提出意见的权利;

其他

8. 在安全和愉快的消费生活环境中消费的权利。

关于消费者的义务,韩国《消费者基本法》规定如下:

第5条(消费者的义务)

①消费者应认识到其与经营者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应正确选择商品,并根据第4条的规定正当行使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②消费者应为了促进自己的权利,应努力学习以获得必要的知识和信息;

③消费者中应通过独立、合理的行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改善消费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应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对消费者的义务并无单独的章节或条款进行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关于消费者获得教育权的规定中,第二款的内容实际是消费者义务的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除此之外,并无专门的消费者义务的相关规定,主要依靠民法的诚实信用等原则予以调整。

谨以此文庆祝韩国新修订的《消费者基本法》实施,下篇文章主要介绍该法规定的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政策促进体系及消费者团体等内容。所有韩国法条均为笔者自主翻译,如有疏漏与不当之处,欢迎交流,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