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了解贵金属交易规则,保障合法权益,尽在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

2024-10-15 07:03

贵金属交易规则

您知道贵金属交易的规则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贵金属交易规则。我们来看看吧!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白银交易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贵金属技术规范和《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章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白银现货交易和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客户与会员进行交易,非结算会员与结算会员进行交易。

第三条 会员是指经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认可,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加入交易中心,按照《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白银及其他贵金属交易活动的加盟商。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试行)”贵金属交易商。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引用

第四条 会员推出银锭、银条。常用规格如下:

现货品种

细度

单元

现货银100G

银99.99%

100G/条

现货银9999

银99.99%

1KG/件

现货银9995

银99.95%

15KG/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银标准GB/4135-2002,经交易中心认证后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的现货库存,并承诺回购已售出的银锭(条)。

第五条 会员推出的银锭(条)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交易中心认可的银锭(条)生产企业标识和会员品牌名称。须符合省级A级及以上(含本级)贵金属检测机构的认证体系证书,或符合同一检测公司复审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文件,并可接受复审。 ——交易中心质检部门随时检查机制。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推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交易产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中心根据国际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和国内其他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持续报出白银现货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报价买入和/或根据交易中心的报价管理规则和公布的指导价、根据自身现货库存或需求确定的销售价格。

第七条 报价单位如下:

现货品种

报价单位

现货银9999

人民币/公斤,报价保留人民币整数位。

现货银9995

现货银100g

人民币/克,报价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不包括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周一08:00至周六04:00、0000(24小时制)开市,报价周期采用实盘-时间更新系统;结算截止时间:每个交易日04:00-06: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客户可以选择通过电话或网上系统与会员进行白银现货交易和白银现货电子交易。

第十条 交易准备金:会员和客户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中预存交易准备金。会员银行清算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转账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清算账户办理签约转账业务。交易中心根据会员预存交易准备金的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损失。

第十一条 履约准备金:白银现货电子交易以预付履约准备金的形式进行。现货白银100G预缴履约准备金最低为现货总金额的20%,最高预缴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金额的50%;现货白银9999预缴履约准备金最低为现货总额的8%,最高预缴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额的8%,最高预缴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额的50%。储备金为现货总额的20%;现货白银9995预缴履约准备金最低为现货总额的5%,最高预缴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额的12.5%;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金本位实际情况调整履约准备金。

第十二条 客户在进行白银现货交易前,须将相当于其欲购买白银现货数量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购买的白银可以选择提货或再次出售;如果客户需要出售,则已经出售。交付的白银可以通过会员柜台或交易窗口直接出售。

第十三条 白银现货电子交易是指以实时价格买卖白银现货的交易,必须当日进行实物交割。否则,将被视为交货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交货滞纳金。客户在交易时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准备金,全部货款结算后完成交割。

第十四条 现货白银100G的交易单位为100克,最小交易量为100克,交割品种为经交易中心认证的纯度为Ag99.99%的100克银条进行交割;现货白银9999的交易单位为1公斤,最小交易量为1公斤,交割品种为交易中心认可交割的成色99.99%Ag的1公斤银条;现货白银9995交易单位为15公斤,最小交易量为15公斤,交割类型为15公斤。交易中心确定15公斤纯度为99.95%Ag的银锭进行交割。纯度为99.95%Ag的100克银条和纯度为99.99%Ag的1公斤银条可以交替交付。 15公斤99.95%Ag银锭和1公斤99.99%Ag银条可交替交割。

降价、升贴水的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货质量误差不超过1%,双方按实际交货克数审核质量无异议后支持清算。

第十五条 现货白银交易和电子现货白银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现或交割白银需缴纳交割(交割)费用。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客户参与白银现货交易和白银现货电子交易时,需缴纳以下费用:手续费、提货费、交割费等。白银实物交割若当天未能完成,则单笔交割:准时交货将支付逾期费用。

第十七条 手续费标准不超过白银现货总额的80000%。

第十八条 交割滞纳金收取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客户持仓但当天未进行实物交割,则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滞纳金费率每日缴纳交割滞纳金。 。逾期付款费率最高不得超过现货总额的万分之三。

第十九条 交割费用包括加工费、仓储费、税费、仓储费等,收费标准不超过现货总额的20%。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家承担;送货费包括仓储费。 、检验费、仓储运费等,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现货总价值的20%。提货费、派送费由会员支付或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国家规定的税收是卖方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准备金必须存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中心统一代会员收取。会员不得向顾客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收费标准。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二条 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实​​行集中、T+1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中心和清算银行统一清算会员和客户的资金。 “T+1”是指交易中心在第二个法定工作日内清算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产生的利润、损失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客户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会员、客户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结算的详细数据。如有异议,可在24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审核申请。

第六章 交货

第二十五条 电子现货白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割仓库(包括交易中心授权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客户可以在交易日内进行白银现货交割申报:购买白银现货的客户(在此之前须向银行清算账户存入足额货款)可以在交易日10:00-10:00之间进行白银现货交割申报。 16:00(24小时制)提取银锭(条);卖出白银现货的客户将于交易日10:00-16:00之间将银锭(条)交付给会员,并结算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现货白银100G(100克银条)的单位为100克,最低交割量为100克;客户申请交割现货白银9999(1千克银条)的单位为1千克,最小交割量为1千克。数量为1公斤;客户申请交割现货白银9995(15公斤银锭)的单位为15公斤,最小交割数量为15公斤。具体交货数量及交货付款条件如下:

交付银锭(条)数量(G)

交货和付款条件

100g≤G<15kg

5个工作日

15kg≤G<150kg

10个工作日

150kg≤G<1500kg

20个工作日

1500kg≤G

双方同意

提交交割后发生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履约准备金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事项参见《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贵金属现货交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 开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客户通过交易中心会员办理开户手续,进行白银现货交易和白银现货电子交易。程序是:

(1)客户通过交易中心会员办理开户手续,其贵金属从业人员协助客户签署《客户协议》;

(二)交易中心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按照交易中心统一编码规则对会员进行编号;

(3) 每笔交易均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直接进行。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客户实行单笔最高交易限额制度和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当客户持仓量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进行同向或反向建仓。客户单笔最大委托量和最大持仓量如下:

现货品种

单仓限位

持仓限制

现货银9995

60 手

400手

现货银9999

100 手

1000手

现货银100G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将强制转仓:

(1)交易系统根据客户账户头寸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的风险状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履约准备金。当客户的风险率低于100%时,客户的准备金不足,会员将通知客户需要补充准备金。 (本提醒仅为对会员的人性化提醒,并不构成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仓,直至客户风险率等于或大于100%。当客户风险率低于50%时,会员将强制转让客户所有剩余仓位;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制划转处罚的;

(三)按照交易中心的应急措施进行强制划转;

(四)其他需要强制调转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预警制度。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单独或者同时要求报告、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措施,警示、化解风险。

第9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报价和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因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时划转、强制划转、限制提现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因异常情况而导致交易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10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为会员、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查询。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产生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传播。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依照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客户的交易行为和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信用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五)监控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市场风险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经交易所决定,可以由会员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依照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有权向交易中心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若属实,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会员与客户因交易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四十六条 能源中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交易中心可以见证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各类会员、客户的违法、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交易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管理办法》采取相应措施。 《违法行为处理(试行)》的管理或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