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经济“重生”的机会。
7月19日上午,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以来,全国审结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条例》从起草、征求意见、到颁布、正式实施一直备受关注。不过,此次生效的首例裁决仍然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轩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财务“重生”的机会。
长期以来,由于只有一部公司破产法,我国的破产法被称为“半破产法”。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鲁东大学教授王晓杰提交的《关于设立个人破产的立法建议》中提到,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于,商业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承担无限债务责任的个人无法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退出市场并重生。因此,要摆脱“半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是关键难题。
除了地方试点探索外,今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起草工作被列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之首。种种迹象表明,此次修订有望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这是否会成为国家层面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的关键进展?非常值得等待。
保护“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披露,今年3月,即《条例》施行首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60件。
曹其轩曾表示,连续三年达到在深圳居住门槛并参加深圳社保的人数约为600万人。考虑到香港的个人破产申请数量约占人口的千分之一,估计每年的个人破产案件数量约为五至六千件。一开始申请人数可能比较少,但几年后会逐渐增加并稳定。
《条例》颁布以来,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如何防范恶意逃债等行为?
这种现象在首批260名个人破产申请中确实存在。例如,申请人仅申报部分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不申报亲友借款;只申报特区内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部分申请人的债务是由于过度消费、过度投机、过度借贷造成的。等待。
这些申请人都没有被接受。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有幸通过材料审查并备案,仍会经历破产信息披露、法官审查、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豁免检查等多个法律环节,且可能因破产欺诈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曹其轩表示,《条例》旨在促进诚实债务人经济再生,保护在生产经营、生活工作中遭遇不幸的诚实债务人,倡导诚信、鼓励创业创新、保护市场主体是《条例》贯穿始终的核心原则,也是法院审查、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标准。
最终,根据申请人面谈情况和材料的完整性,深圳中院优先考虑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这些债务人以青壮年为主,均具有创办企业的经验。经营或从事商业活动; 7名债务人仍在工作,有还款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组和解来解除债务;负债规模大多在几十万到一两百万不等,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具体到梁先生的案例,他被曹其轩称为“诚实但不幸”企业家的典型代表。 2018年,梁先生选择在蓝牙耳机市场创业。他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再加上疫情,银行债务越来越高,他无力全部偿还。据其申报,截至申请破产申请之日,其债务总额约75万元,但仅有存款36120元,住房公积金4719.9元,无房产、车辆等主要财产。生意失败后,他在一家公司担任组织者。一位月收入约2万元的工程师表示,愿意尽力还债。
根据裁决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在三年内偿还了该贷款本金,并免除了全部利息。未来三年,除了梁夫妇每月基本生活支出7700元(一家5口,其中学生2人)和部分生产生活用品作为免税财产外,其他收入全部为免税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如果重整计划不能实施,债权人有权依法追偿全部未清偿的本金和利息。本次重整方案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整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社会确实需要一个适合创新创业的环境,让人们敢于冒险,并且需要对冒险的后果有制度性的规定。深圳形成的经验未来可能会在全国复制推广。
《企业破产法》有望对个人破产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
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不仅是深圳,近年来全国多地都在积极探索个人破产相关改革试点。 2019年10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阳县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及同等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算案件”。
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典型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充分挖掘个人债务集中清算中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今年2月3日,杭州市首例具有相当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清算案件顺利结案。
江苏省高院执行庭庭长朱荣今年1月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江苏有超过60万个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诚信的人。经营企业但近年来受到经济衰退影响或因COVID-19疫情而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家。由于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此类人没有法律途径可以免除责任,重新恢复元气。
在现行民事执行制度的基础上,江苏法院借鉴公司破产相关制度,探索开展“功能相当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了10家试点法院。截至发稿,江苏试点法院已受理案件62件,审结31件。
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当地法律法规的一个问题是债务人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欠债,以及法律法规颁布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一些法律界人士因此呼吁出台国家级个人破产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企业破产法(修正案)起草工作有望加快,争取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解释上述《条例》时透露信息。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修改《企业破产法》,拟在法律中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项俊全7月19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向温州市征求意见。几个月前的草根。意见,其中涉及个人破产相关内容。
项俊全表示,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有可能被纳入《企业破产法》,最终更名为《破产法》。这也是国际趋势。
李曙光今年2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出,应修改现行《企业破产法》,扩大其适用范围,纳入个人破产制度。
项俊全告诉记者,从办理破产案件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在企业破产方面,我国的立法主要针对的是健全企业,而不是破产企业。因而,在办理破产案件的实际过程中,我们常常会被一些细节“卡住”。这背后很大的原因是各方对破产的看法不同。其必要性和作用尚未得到真正认识,这需要有关部门和公众转变观念,期待未来逐步解决个人破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