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经济特区报报道,8月26日下午,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七项创新性重要法规。 ”。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和退出机制。根据规定,在深圳居住并连续参加深圳社保三年的人员,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依法重组或者和解。
上海政法大学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尹惠芬告诉澎湃新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成为我国破产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尹惠芬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在竞争中失败的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以对整个经济损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实现重生。这将促进债权人公平偿付,保障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及时高效应对经济活动损失,确保经济活动平稳、稳定、可预测,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深度优化现有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举措。
条例草案明确,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三年检查期后,可以免除剩余债务,并受到严格的行为限制。免检期间,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费用、财产等。
同时,检查期间,债务人不得进行高端消费,包括一等高铁列车、三星级以上酒店、新购房产、机动车等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居住面积不超过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
尹惠芬解释,设定三年免检期可能更多是出于让债务人及时重生、保护企业家精神的角度。一部好的个人破产法必须合理有效地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并且在设定豁免审查期限时必须非常谨慎。
“较短的免检期限固然可以让债务人及时重生,但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金融机构审慎放贷等新的社会问题。这实际上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也会从另一个方面影响债务人的重生。”尹惠芬表示,这是我国首次相关立法,公众的心理接受程度也需要考虑。
尹惠芬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在设定个人破产豁免考察期限方面存在着不同的长短和不足。例如,日本、美国等国家在进入清算程序几个月后即可免除责任。有的国家需要1年,比如英国,有的国家需要3年,比如一些欧盟国家,但也有更长的时间,比如德国。 “但从历史来看,都是从严格演变到逐渐放松的。”尹惠芬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破产程序期间和免责审查期间,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规定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检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规定还指出,该制度仅针对“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人不仅无法免除债务,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尹惠芬认为,在我国现行诚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公众普遍担心个人破产法成为债务人逃债工具的背景下,免检期限或将更加严格,以避免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早在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近日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扩大覆盖面的破产制度。
参与《方案》起草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此前向澎湃新闻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行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避免部分清偿、欺诈性转让、暴力追债、抢夺财产、抢先执行等行为,这也是个人破产法规范功能的体现。
不少专家也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摆脱债务。即使对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现代国家的破产制度并不总是直接豁免他们,法律会规定某些类型的债务不能豁免(例如税收等公共债务)。
条例草案明确,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人身、生命权造成的损害、恶意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学生助学贷款等债务,不予免除(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
多位专家表示,只有在免检期间遵守限制消费、报告财产状况等行为规定,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此后,管理人还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征求债权人、破产管理部门等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徐阳光认为,为了改变“债务人一旦破产就必须逃避债务”的传统思维,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建立将帮助失败的企业家重新站起来,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他表示,只有在实践中清理社会不良信用、修复市场主体信用,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征信制度才不会扭曲,信用体系才不会陷入“死胡同”。无法恢复。
保障创新创业
大多数科技创新公司成立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后续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最终可能导致公司丧失控制权。
这是《科学技术创新条例》立法研究期间收到的反馈。因此,《条例》在股权设置上做出了重大创新规定,突破了《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权”和“同股同权”制度,率先实现了“股同权”。以法规形式建立“同股”制度,允许此类公司按照相关上市规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解释中指出,这将有效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激发科技人员来深圳创业、引进资本的积极性。
政策红利的释放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确实给了企业家良好的预期和信心。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经济学家范刚近日撰文指出,创新创业需要社会包容。容忍失败,允许尝试和错误,并尝试在“下一次”继续探索。
从容忍失败的角度来看,《个人破产条例》将在很大程度上为失败的创业者提供摆脱债务负担、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表示,市场上没有常胜将军,尤其是很多年轻人参与其中。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创业失败的人有80%以上,甚至90%以上,他们创业失败后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我们应该考虑能否帮助那些创业失败的人,特别是年轻人,给他们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被忽视。事实上,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难免会出现矛盾和问题。在法律框架下,债务人的破产财产除豁免财产外,均用于清偿债务。李曙光曾在接受采访时解释,比如,如果债务人家里有几处房产,就应该卖掉它们来还债,保留一套房产用于基本生活。
而且,《个人破产条例》只针对“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对于恶意逃债、实施破产诈骗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防范和惩处。
如何防范恶意逃债等行为?上述《个人破产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规定债务人在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除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和权利丧失的限制,并受到相关行为的约束。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多方面限制;个人破产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