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GB/T 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GB/T18676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指出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现货领域的商品电子交易活动(见引言和第一章);
——交易者资格明确限于现货领域(见3.3.1和3.3.2);
——修改了电子交易交易的业务流程,尽可能对应现货交易流程(2002年版第8章;本版第4章);
——明确提出物流配套服务要求(见3.2.3和3.4.3);
——调整了标准结构,合并了分别描述参与方要求的章节(2002年版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0章;本版第 4 章);
该标准是我国物流领域涉及仓储、商品交易、增值服务等领域的标准之一。与本标准已经制定或将同时制定的相关标准包括:
——数字仓库应用系统规范;
——物流行业仓储业务服务标准;
——物资银行服务规范;
本标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仓储物流在线有限公司、中国商会、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广西糖业中心市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国强、冯耿忠、于洋、李文峰、黄九九、牛海东、周楠、刘旭波、张鹏柱、张鄂、陆良宝
介绍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已成为必然。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求我们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传统产业、有形市场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应对国际竞争。 。本标准是在广泛收集国内大宗商品交易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结合现货电子交易特点,依据《合同法》、《拍卖法》、《期货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制定的。国家颁布的交易管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并制定。本标准为管理技术标准,涉及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本标准用于规范大宗现货电子交易,使现货批发市场适应现代经济技术发展健康有序,促进现货批发市场完善,发展物流配送,促进流通现代化。
商品电子交易标准
1 个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参与者的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特别是现货批发市场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散装库存
它可以进入流通领域,但不是零售环节。它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中进行大规模的物质商品交易。
注:商品为本标准中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2.2 数据电子文本
通过电子方式、光学方式或类似方式生成、存储或传输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 电子交易
使用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线进行的交易。
2.4 电子贸易中心 电子贸易中心
为贸易商提供及时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2.5交易者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规定,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交易仓库
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和委托,负责对贸易商交易的大宗商品进行检验、储存并提供相应担保,并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割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状态的信息来源。
2.7 余额银行
结算银行是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的银行。
3 电子交易参与者
3.1 一般规定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者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制定并实施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者的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割仓库、结算银行均经过电子交易中心的资格审查,并相互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照合同要求负责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交易的大宗商品的保管,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合作提供金融服务,负责按照合同要求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管和保障。
3.2 电子交易中心
电子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维护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流程文件和文件,保证流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管理和监督交易的进行和履行,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系统来确保合同的履行。
3.2.1 基础设施
实现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 满足电子交易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b) 符合仓储及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割仓库;
c) 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齐全,满足24小时服务;
d) 能够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照本标准要求运行和受控的电子交易系统;
e) 有提供配套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 可实时掌握交割仓库货物状态;
g)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2.2 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 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b) 安排产品的上市和交易;
c) 管理和监督商品的电子交易、结算和交割过程;
d) 有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其实施;
e) 监督电子商品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采取措施保证履行;
f) 监控和记录交易者的信用状况,通过公平的信用评价评级体系提高网络交易的可信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方式。
3.2.3 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 可为贸易商提供及时、便捷的仓储服务和代理运输服务;
b) 指定交割仓库,并保证交割仓库业务流程可控;
c) 与交割仓库合作,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