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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营业管理部检查组约谈数字货币平台的交易风险

2023-12-14 18:01

数字货币平台交易风险

文字| |陈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金融之家3月7日报道,央行营业管理部检查组约谈数字货币平台,明确要求平台不得违规从事融资、放贷等金融服务,不得参与洗钱活动不违反国家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规定。 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税收和工商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

一、背景

央行营业管理部检查组约谈数字货币平台,明确要求平台不得违规从事融资、放币等金融业务,不得参与洗钱活动,不得违法违规遵守国家反洗钱、外汇管理、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税收和工商广告管理等法律规定。

2.数字货币的概念

数字货币的缩写是DIGICCY,是英文“DigitalCurrency”的缩写。 它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 数字金币和加密货币都是数字货币(DIGICCY)。 它不能完全等同于虚拟世界中的数字货币,因为它常常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而不仅限于网络游戏等虚拟空间。 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莱特币等。

三、数字货币监管政策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数字货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第 28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

数字货币交易受到多部门联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平台是否违反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平台是否存在非公开发行、操纵市场、欺骗投资者等交易所行为进行监管。 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平台互联网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4、投资者风险

政策和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数字货币交易面临政策和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风险,存在监管盲点。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数字货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存在暂停或禁止的风险。

欺诈和传销风险。 许多非法平台利用数字货币进行传销,欺骗投资者。

商业风险。 投资者面临因平台管理不善导致无法兑现、停止交易、暂停运营、亏损、破产、倒闭或违法犯罪等其他经营风险等风险。 还有很多平台拿走投资者的交易资金。

操纵市场风险。 博彩公司或平台利用虚假信息并与他人串通误导投资者,人为压低或抬高数字货币价格,损害投资者权益。

技术风险。 由于设计缺陷或其他原因,数字货币被盗风险较高,缺乏技术支持,常常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 存在信息技术安全、网络安全风险、存储介质安全风险。

信用风险。 数字货币与各国法定货币不同。 它没有国家的信用背书。 它基于“算法”和内部人员的相互信用。 其价值不被认可,甚至存在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出现还款危机。

流动风险。 数字货币的流动性受市场供求、投资心理、操作平台差异等诸多因素影响。某些时期交易活跃,流动性良好;某些时期交易活跃,流动性良好;某些时期交易活跃,流动性良好;某些时期交易活跃,流动性良好。 而在其他时期,交易可能稀少,流动性较差。

五、交易平台主体资格

1. 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数字货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必须经电信管理机构登记。 如果是数字货币经营网站,必须申请ICP证书,否则就会出现非法经营。

2、平台支付业务许可证。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作为收款人之间的中介,为网络支付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划转服务,需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6. 平台交易流程

1、投资者在平台充值,以人民币在各平台购买数字货币。 您还可以使用在平台购买的数字货币进行币币交易(以购买的数字货币作为交易其他数字货币的计价单位)

2、投资者通过交易所获取数字货币。 他们既可以出售数字货币获取人民币用于提现,也可以直接通过数字货币钱包提币到其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一级市场”的形成。 除了现有的数字货币之外,众多的数字货币交易是如何形成的呢? 第一种方式:众筹。 一些平台利用众筹的概念,让平台用户购买相应的数字货币。 为了逃避法律监管,他们使用数字货币或其他货币来兑换数字货币。 事实上,这既不是产品众筹,因为没有产品;而是产品众筹。 它也不是股权众筹,因为没有资金回报。 购买数字货币需要人民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兑换),但众筹后资金流向不明确:是投资还是其他方向? 平台既未公布该项目(众筹)的具体情况,也未公布众筹资金方向。 该平台似乎正在构建类似的“一级发行市场”,但没有明确的发行公司和定价机制。 然后,用户通过众筹获得的数字货币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 此时,数字货币就存在于投资者和发行者手中。 第二种方式:挖矿。 利用数字货币独特的算法机制进行挖矿活动以获得数字货币。 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数字货币需要一定的成本,比如购买挖矿设备。 第三种方式:数字货币发行方免费分发,分发后大家都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 其他方法,例如黑客攻击等非法方法。

4.“二级市场”的交易。 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数字货币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通过人民币或数字货币)以获得差价利润。

5、影响数字货币价格形成的因素。 数字货币的价格受去中心化、供需机制、法规政策、投机心理、平台差异、地区差异、认可度、安全机制、货币量、流动性等诸多因素影响。

七、平台利润构成

1、手续费。 平台可以向用户收取数字货币交易的单向或双向费用。

2. 存款和取款费用。 平台可对存款或取款收取相应的费用。

3、数字货币开发技术费。 数字货币的开发往往需要区块链的底层技术,而这笔费用通常由平台的非关联公司收取。

4. 上币费用。 平台可以对首次在平台上币种的企业收取上币费。

5、众筹费用分红。 如果数字货币平台上交易的货币已经在其他平台发行,技术可以直接移植,不存在众筹问题。 但如果公司没有货币,需要先开发出来,然后在平台上交易,这种货币就需要众筹。 所谓众筹,通常采取的形式是用人民币购买,兑换成其他数字货币,然后免费分发给用户。 如果用户直接以人民币购买数字货币,则公司直接出售的数字货币的人民币收益可能由平台和发行公司共享; 如果公司采用用户兑换其他数字货币的方式,则可以通过平台使用通过众筹获得的其他虚拟货币。 销售结果为人民币提现,提现费用由平台与发行公司分摊。

6、炒币费。 平台利用手中的货币,控制货币的时间和释放数量,以及平台自建的交易规则,通过操纵市场炒币来实现超额“利润”。

八、交易平台运营法律风险

1、支付结算。 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提供数字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有些平台甚至使用个人信用卡账户进行交易。 不少平台收取交易费用、支付交易佣金、以数字货币进行结算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间接利用数字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违反了监管部门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

2、资金存管。 大多数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资金都存储在交易平台上,不实行资金托管,形成资金池。 平台运营存在跑路、挪用资金的风险。 实践中,部分平台利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从事其他高杠杆活动(融资及货币融资、投资理财、股市)。

3.技术安全。 由于黑客攻击,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会造成数字货币丢失和被盗的风险,且很少有平台取得技术安全级别认证。 现实中,很多平台并没有灾备体系认证。 一旦发生火灾、地震、洪水等情况,投资者数据丢失,后果将不堪设想。 例如,日本数字货币交易所Mt.Gox就因被盗而破产。

4、洗钱风险。 数字货币交易网站需要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数据存储、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许多盗窃、腐败、贿赂犯罪分子利用该平台进行洗钱,导致大部分资金损失无法追回。

5、税务风险。 平台利用数字货币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然后使用提现币进行数字货币交易,导致平台少计收入,逃避相应税务监管。

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的。 一些平台使用数字货币私下发行股票,公开承诺利润,并以现金回购。

7、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风险。 平台按照法定程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数字货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者提供奖励。时间。 有的平台收取客户交易资金后直接跑路。

6.操纵市场。 往往平台或大型博彩公司会集中资金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操纵交易价格;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买卖自己,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篡改交易数据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交易量和交易价格。 数字货币的自由形成,比如在某个平台上进行数字货币交易,就构成了一个半封闭的市场。 少数庄家可以利用大量资金低买高卖,或者自己买卖进行投机、抬高价格,赚取利润。 不同之处。 对于数字货币的初始发行,发行人持有大量的数字货币。 通过控制数字货币投放市场的数量和时间,可以有效控制数字货币的价格,从而赚取交易点差。 至于制定数字货币交易规则的平台,相当于“数字货币交易所”拥有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力,包括币价限制、提现充值时间、手续费水平、币量等而价格公布,直接影响某种数字货币的价格走势。 如果平台利用交易账户资金进行高杠杆或资金配置活动,投资者的资金就成为“提款机”。

8、外汇管理风险。 从境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币,到境外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出售,可以轻松绕过外汇管制。

9. 司法实践

(一)民事案件

1.不受保护的情况。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1531号判决:“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依法不予赔偿”或强制性的。” 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本质上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它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普通人是无法在市场上使用的。 您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担。 对于比特币这种非法的东西来说,它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错误地将自己的比特币转移到被告的账户上,但这种交易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您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风险自负。”

这个推理部分的逻辑显然是错误的。 它不能作为法币具有补偿性,也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作为数字货币流通。 仅仅因为它不能用作法定货币并不意味着它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曲解五部委通知,比特币背后有交易价值,是受法律保护的产权。

2、数字货币挖矿设备销售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比较常见,实际上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通常集中在采矿设备的交货、质量和付款方面。

3、实践中存在平台未履行反洗钱法规定,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平台洗钱的情况,平台已被追究责任。 例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数字交易平台未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导致无法追回款项。受害者的钱。 平台判定无法挽回的损失需承担40%的责任。

(二)刑事案件

1.盗窃数字货币罪。 出售比特币所得赃款达到法定数额的,即构成盗窃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1162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陈某盗窃比特币1.514枚,变卖所得65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数字货币诈骗犯罪。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1436号裁定,三被告人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后逃跑。

3、利用数字货币平台筹集资金实施诈骗。 例如,浙江警方立案的“伊比”集资诈骗案。 涉案人员利用该平台向社会公开发行易币,承诺高额回报:投资“易币”至少可以获得1.5%的日高收益(以此计算,月收益为56.31%,年回报率为228.14倍)。

十、监管与动向

1、数字货币交易具有去中心化的优势。 打压并不能完全降低数字货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 打压只能增加场外交易的活跃度,并不能有效打击洗钱活动。

2、希望国家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出,一方面可以冲击非法定数字货币交易,另一方面可以对数字货币进行适度监管。

3、既然无法阻挡,那就需要疏导。 认识其法律地位,实施监管,提供适当指导,防范风险。 建议监管部门划定监管红线,列出负面清单。 主要表现在平台资金安全、反洗钱、杠杆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的严格监管:

(一)构建数字货币监管体系。 央行、证监会、地方金融办的多层次强力监管,以及数字货币行业自律。 加快建立全球数字货币联盟。

(2)赋予数字货币平台建设“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合法地位。 建立数字货币交易所资质、合理机制、交易规则、业务管理,维护交易秩序。

(三)加强投资者法律保护。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教育、设立风险准备金、资本存管、投资者保护基金、严格禁止交易平台混业经营、平台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