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1.概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其他国家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国家间贸易和经济交流的日益增多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不断加强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早在中世纪晚期,欧洲各大商业城市就已经有了一些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涌现,并以国家间条约的形式出现。
国际私法是世界各国民商事法律彼此不同时,决定对涉及涉外因素的民事商事关系适用哪一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所以在西方传统上将民商法称为私法,故得名国际私法。
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当不同国家的民法和商法彼此不同时,法律术语称为民法冲突或民法冲突,或法律冲突或法律冲突。因此,这一法律部门长期以来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即各国商业组织在跨国经营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2、研究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是研究国际贸易规则,例如WTO规则,反倾销规则,国际税收制度等。
国际私法涵盖了国际商法的内容,但更倾向于民事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领域的“私法”关系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关系主体,即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
3.产地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兴分支,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边缘复合体。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来源,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私法的来源。
附加信息:
国际私法主要可分为四类:
(1)有关外国法人商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国际冲突法条约;
(3)国际实体法条约;
(4)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彼此不同的情况下,实际决定或决定对涉及涉外因素的民事或商事关系适用哪一国法律的法律,又称“冲突法”或“适用法”,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私人之间涉及涉外因素的关系,而非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划分中的公法范畴,其本质只是一种国内公法。
第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第二类冲突规范间接调整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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