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包括后三者。
国际私法主要用于解决国家间商事关系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冲突,主要由任意性条款构成。
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主权的方面,例如领海的划分、各国权力的行使等。
顾名思义,国际经济法就是调解国际经济贸易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学法。
1.国际私人航运的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的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遵守协议原则)
4.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2、国际公法是一门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包括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人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高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不存在高于国家的立法机构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给各国。国际法中对各国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都是各国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没有超越国家实施法律的机构,国际法的实施主要取决于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当国际法受到违反,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救或集体制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国际法的实施。
3.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1、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外,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2、其次,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3.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是调整一国对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4、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才使得它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
附加信息:
国际法可以概括为七项基本原则:主权、承认、同意、受托责任、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1. 主权
(1)根据国际法,所有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它们只能对其领土内的人和事物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从领海到公海的紧追权或报复权),才允许对其领土以外的人和事物行使管辖权。
(2)管辖权。除受普遍适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外,每个国际法主体不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要求承担任何额外的国际义务。
2. 致谢
(1)承认的主要功能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承认其首脑作为该国代表而希望与其保持外交关系。承认的主要形式是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对一个领土行使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管辖权,称为事实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
(2)承认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隐含的。承认可能不是全面的,而仅限于承认一群人为交战者或叛乱团体,如果这些叛乱团体实际上控制了该国的部分领土。承认原则上是自由裁量的,但过早承认另一个国家的交战者或叛乱团体与该国的专属国内管辖权不相容,因此是非法的。
3. 同意
(1)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协议时,可以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下,对某些习惯国际法规则或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修改和补充。根据国际法要求作出的同意,决定了缔约双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经缔约双方同意缔结的协议的中止、修改和终止,也应当经缔约双方同意或默许。
4.忠诚
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阶段,诚信主要指不食言,后来,诚信的内涵逐渐与公平、合理、常识的要求相一致,缔约双方或其单方面行为的责任方必须以诚信解释和履行协议。
5. 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规则不允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领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时期,一个国家只能对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行使管辖权;在战时,它可以按照海战规则和捕获法干扰敌国和中立国的航运。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使用必须合理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海盗和奴隶贸易都是对公海的非法利用。
6.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规则有两个先决条件。
(1)国际法主体的附属机构违反国际义务,构成非法行为或者国际侵权行为;
(2)此类国际侵权行为引起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规则规定的义务独立于任何单个国际法主体的意愿,但可以通过同意和默许进行修改,也可以通过共同商定的规则加强,规定与国内刑法类似的处罚,或者可以通过默许和不行使权利(也称为时效消灭)放弃这些义务。
7. 自卫
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针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或不受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护的个人、船舶或飞行器的行为采取自卫措施。自卫必须是最后手段,不能拖延。只有为了击退迫在眉睫的入侵,才有权采取自卫行动。
参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私法
参考:百度百科:国际公法
参考: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