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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买卖中合同固定单价与履行调价的法律问题及规避方法

2024-07-11 12:06

本文选自《商品混凝土》杂志“法律领域”专栏

合同固定单价及履行中价格调整的法律问题

邓思杰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固定合同,除非甲方对相关技术规范、技术参数、提供的图纸等加工制造依据提出变更,否则本合同确认的综合单价不会因原材料、人工、运输、包装、机械使用费等费用的变动而调整。”这句话相信从事混凝土交易的各位都深有体会。在混凝土交易中,混凝土单价反复调整是常有的事,但如果综合单价固定,而混凝土价格在合同中固定,则无异于在交易中打下坚实的楔子,对卖方限制过多,如果遇到混凝土单价大幅调整的行业形势,将使卖方遭受严重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如何避免合同签订时的固定单价与合同履行时的价格调整之间的矛盾?万方律师团队将为您一一讲解。

在讨论固定单价问题及履行中价格调整风险规避问题之前,把握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至关重要。固定单价需要调整,但买受人不承认,主张以约定单价作为结算依据;卖受人起诉法院时,所用理由大多为情势变更。关于情势变更,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即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解除合同。 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相关案件中,认定情势变更并支持按照新价格结算的案例并不多见。一方面,商品混凝土价格上涨多少才算明显不公平,并没有具体的标准,难以举证,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对这种自行承担风险的事情显然没有积极性;另一方面,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情势变更的认定和采纳十分谨慎,严格审查是否真正属于不可预见。对于价格调整,更倾向于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商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上涨。在把握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上,人民法院仍将遵循以保护守约方为重点的原则。基于这两点,法院将在判决中认定价格调整属于可预见风险的范畴,卖方事先已经预见到,仍然与买方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 该风险损失应当由卖方承担,卖方关于情势变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情势变更而请求法院支持以新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的案件多数以失败告终。面对合同中固定单价与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调整的冲突,若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新签订价格调整协议等相关文件,或许能为案件带来胜诉的机会。

2013年5月7日,秦山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大元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价格包含税金、运费、管理费等,为含税固定单价。双方已考虑经营风险,单价不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波动、政府政策变化、税收调整等)而调整。被告指定张某为指定结算人。2013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价格调整通知,称因市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生产企业损失严重,为维护市场稳定,保证持续供应,对C15~C50混凝土现行价格进行调整,并写明调整后价格,原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该通知有效期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此后价格按月协商。张某还与原告签订了三次补充协议条款,陆续调整混凝土单价,被告也未盖章。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供货数量及已支付的货款无异议,但认为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张某无权代为调整价格或签订补充协议。

法院认为张某的调价行为有效,虽然合同约定需要补充或变更,但双方均需加盖合同印章。张某为合同被告指定的结算人,视为被告已授予张某结算价款的权利。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额、体积与结算单、对账单相符。在收票付款过程中,被告未向原告提出任何关于单价的异议。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合法、有理有据,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原材料价格波动十分常见。面对签订合同时固定单价、履行合同时调整价格的问题,万方律师不建议以情势变更作为事实或理由,而是建议可以通过签订价格调整协议的方式变更原合同,相关结算单、对账表、发票等书面文件可以保留。但这也是权宜之计,各地法院的判决略有不同,在合作之初就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条款并不是明智之举,切勿贪图方便而忽视潜在的巨大风险,最终可能酿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作者简介:邓思杰,万方律师集团首席律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