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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解析

2024-07-11 15:06

国际经济法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用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和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一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的某些方面,也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某些方面,而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规定则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进一步比较,可见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有很大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各类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非政府间国际商事组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二是客体的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和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的客体是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它不仅突出了经济领域的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关系,而且涵盖了大量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外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国民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关系。第三,法律规范来源有很大差异:国际公法来源主要是各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来源则排除非经济领域的各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吸收了大量的国际私商惯例和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虽然在某些内容上相互渗透、交叉重叠,可以互相借鉴,但作为一个整体并不能互相替代,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独立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和商法相互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实际决定或决定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又称“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具有涉外因素的私人关系,而非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按西方法理学的传统划分,属于公法的范畴,即本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又可进一步分为用于调整国际(涉外)私人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后者冲突规范所间接调整的对象属于个人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被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二者有几个主要区别:第一,权利义务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仅限于不同国籍的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各类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领域的“私法”关系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关系主体,即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国际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各国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作为非主权实体,即作为一般私法法人,在一国国界以外从事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时,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