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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计量方法与管理策略探讨

2024-10-07 15:03

一、商业银行应分解分析各业务、各产品的市场风险因素,及时、准确识别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类别和性质。

二、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不同类型的市场风险选择适当的、普遍接受的计量方法,并根据合理的假设和参数计量风险暴露。一切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应尽可能准确地计算可量化的市场风险,并对难以量化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或模型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不同类型的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以及利用内部模型计算风险价值等。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不同计量方​​法的优点和局限性市场风险并用压力测试等其他分析方法进行补充。

商业银行应尽量将全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测算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进行汇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银行整体市场风险水平。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人员应当了解本行采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模型和假设,以便准确了解市场风险计量结果。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措施确保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市场风险计量体系的假设和参数,并制定修改假设和参数的内部程序。对假设和参数的重大变更应得到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四、商业银行后台、中台、财务会计部门或者独立于前台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应当每天至少一次根据市场价值对交易账户头寸进行重估。用于重估的定价因素应从独立于前台的来源获得或经过独立验证。前台、后台、中台、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所使用的估值方法和假设应尽可能一致。如果不完全一致,则应制定和使用一定的校对和调整方法。在缺乏可用于市场价值重估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确定选择代理数据的标准、获取方式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

五、银监会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逐步开发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价值,对其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进行定量估计。风险价值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限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可能对一定的资本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预计潜在最大损失。

六、采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业务规模和性质,参考国际通行的模型技术,合理选择、定期审查和调整模型技术(如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蒙特卡罗法等)标准;对假设和参数进行建模,并建立和实施引入新模型、调整现有模型和测试模型准确性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模型的验证应由独立于模型开发和运行的人员负责。

使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将模型的使用与日常风险管理结合起来,内部模型提供的信息应成为市场风险资产组合规划、监测和控制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采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正确理解和运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计算结果,充分认识内部模型的局限性,运用压力测试等非统计计量方法来补充内部模型方法。

七、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事后检查,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估计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并以此为基础调整和完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严格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模拟和预估市场价格剧烈变化、突发政治经济事件等突发小概率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承受损失的能力。压力测试应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压力测试应选择对市场风险影响较大的情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损失的情景和假设情景。假设情景包括模型假设和参数不再适用的情况、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况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难以处置的情况。控制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压力情景以及根据银行业务性质和市场环境设计的压力情景进行压力测试。商业银行应针对对市场风险影响较大的情况,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应急预案,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完善限额管理、资本配置等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定期审查压力测试的设计和结果,不断完善压力测试程序。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制定各类、不同级别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程序,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核和更新限额。

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可以按地区、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细分。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限额在控制风险中的不同作用和局限性,建立合理的限额体系,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限额相互补充,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商业银行总体市场风险限额以及限额类型和结构由董事会批准。

商业银行在设计限额体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包括业务风险收益率、流动性、波动性等);

(二)商业银行能够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业务经营部门以往的业绩;

(四)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五)定价、估值和市场风险计量系统;

(6) 压力测试结果;

(七)内部控制水平;

(八)资本实力;

(九)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

商业银行应制定超限额情况的监控和处理程序。超额限额应及时报告相应级别管理人员。该级别的管理层应根据配额管理政策和程序决定是否批准以及这种超限情况可以持续多久。未经批准的超限,按照配额管理政策和程序办理。管理层应根据超限情况决定是否调整限额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保证不同市场风险限额之间的一致性,协调市场风险限额与流动性风险限额及其他风险类别的限额管理。

十、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可靠的市场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和安全性。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支持市场风险的计量以及事后检查和压力测试的实施,并能够监控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并提供市场风险报告的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对账程序,保证不同部门和产品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准确的价格和业务数据输入市场风险计量系统。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及时完善和更新管理信息系统。

十一、商业银行应针对对市场风险影响较大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包括采取套期保值、降低风险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水平,建立针对自然灾害、银行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紧急情况或备份系统、程序和措施,以减少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银行声誉可能受到的损害。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定期审查和测试应急预案,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预案。

12、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市场风险状况报告。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送达范围、程序和频率。报告应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按业务、部门、地区、风险类别分别统计的市场风险头寸;

(二)按业务、部门、地区、风险类别分别计量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的结构分析;

(四)损益情况;

(五)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和程序发生变化;

(六)遵守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七)遵守市场风险限额,包括超额限额的处理;

(八)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

(九)内外部审计情况;

(十)市场风险资本配置情况;

(十一)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市场风险应急预案的建议;

(十二)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向董事会提交的市场风险报告通常包括银行整体市场风险状况、风险水平、损益状况以及遵守市场风险限额的情况以及其他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向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交的市场风险报告通常包括按地区、业务运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分类的详细信息,并且报告频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