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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 6 部门印发2016 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早籼稻价格有调整

2024-10-09 06:01

4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正式印发《2016年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们根据社会关注的问题,梳理了《方案》的要点及相关政策,分享给大家。

1. 最低采购价是多少?国家最低收购价的质量和价格标准是怎样的?

《方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点直接向农户收购的标准产品到货价格。”以今年生产的国标三级小麦和稻米为标准产品,国家公布的早籼稻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1.33元/斤和1.38元/斤。其中,早籼米比去年下降0.02元/斤,中晚籼米比去年下降0.02元/斤。晚籼与去年一致。 “最低收购价的粮食是当年生产的优等品,相邻等级之间的品级差控制在每斤0.02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最低进货价指的是仓库价。近年来,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农民粮食经纪人蓬勃发展,为种粮农民提供了便利。农民进村粮食收购价格是自主协商的,与最低收购价的概念不同。的。

《方案》对最低进价采购质量和价格政策、水杂货量加减办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各实施最低进价的仓库张贴相关政策信息并在收购现场显着位置张贴,让农民放心卖粮。 。

二、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中的“一个主体”和“四个共同”机制指什么?

“一个主体”,就是坚持中储粮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主体。除中粮集团直属企业参与收购外,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农人集团及主产区相关地方骨干企业将作为委托收储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中粮集团.

为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收储和监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四个共同”机制,即:“国家储备粮有关部门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点,共同组织国家政策粮收储,共同负责加强收购国家政策粮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和销售等工作,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粮收储政策。”国家通过链接细化了三方“四公”的具体要求。例如,“收购过程中,如果出现收储矛盾严重、农民粮食销售需求无法满足等情况,地方粮食行政部门将会同农业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建议”。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储备粮直属企业,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国家储备粮分行商定解决方案,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卖粮困难。”

3、委托收储点如何确定?

《方案》规定:“国家粮食储备库有关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原则,合理确定并组织实施。储存粮食,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委托收储点收购价格最低。储存点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方案》第五条规定了成为受托收储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粮食收购资质、工商登记、开立农业发展银行账户、自有仓库容量、仓库条件、设施、安全生产、企业管理水平、信用等级等有具体要求,3年内采购、储存、销售、发运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4、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场所之间是什么关系?

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点不存在隶属关系。他们仅具有民事合同关系,共同参与最低购买价购买。收购价格最低的存储点名单确定后,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必须与受托收储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近年来,国家《方案》一直规定:“委托收储场所需贷款(收购资金、收购费用)由当地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保”。分支。”为降低委托收储的财务风险,《方案》明确规定,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场所签订合同时,“当地粮食管理部门和中央储备粮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监管单位须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国有粮食委托收储仓库必须按照20元/吨的标准向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非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

5、国家对相关仓库地点的仓库租赁和收购有何规定?承租人在仓库收购中承担什么责任?

《方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条件的委托收储点全部启用,库容和收储能力仍不足,或者委托收储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卖粮需求的,要及时安排县级整合、租赁社会仓储空间等方式解决。”在仓储能力紧张的地区,符合条件的相关委托仓储场所“可以按照现行管理制度租用社会仓储设施,在其管理能力范围内收储粮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租赁社会储粮设施收储国家政策粮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建[2016]106号),具体规定了租赁企业租赁社会储粮设施的8项条件应符合并出租的条件。企业应满足三项要求,并规定“承租企业应将无异议的拟承租企业名单报中储粮相关分支机构审批,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供参考。” “中国储备粮相关分支机构应当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对承租企业报送的拟承租企业的合规情况进行监控。”

现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租赁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的,必须派人直接收购储存,承担收储义务、征收费用和收储责任,并依法进行收储。”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全面负责粮食数量、质量、粮食现金支付、库存管理、粮食储存安全、生产安全和出库销售等工作。

6、最低采购价计划的执行时间和启动条件是什么?

《方案》规定:“南方8省(区)早籼稻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 ”上述执行期间,“当粮食市场价格跌至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中国储备粮分局会同省物价、粮食、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将及时提出启动计划的建议,由国家粮食储备总局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地区启动该计划。”换句话说,“执行时间”不等于“开始获取时间”。

7、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如何验收?

《方案》规定:“国家粮食储备库有关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联合组织对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的验收。验收时发现入库粮食数量、质量指标与进货码表等原始凭证不符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采购价格、采购进度和库存统计要及时核实,验收合格的,扣除全部成本和利息补贴,委托收储点要建立质量档案,以便储存。它们按类别和等级存放在单独的仓库中。”

8、谁有权以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怎么卖?

《方案》规定,“按照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权,属于国务院所有,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使用或者抵押(质押)”。关于粮食最低收购价销售问题,《方案》规定,“粮食最低收购价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销售底价合理确定,在国家统一粮食招标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 ”

九、违反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如何追究责任?

按照《方案》和国家五部门“四共”机制文件规定,政策性粮食收储仓库对收购过程中违规收购、数量短缺、质量不符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验收、储存和交付过程。属于中央粮食企业及其租赁仓库的,由企业总部或者分公司负责协调加工和补偿;属于其他收储仓库的,应当用企业的保证金和其他担保资产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发生损失的,中国粮食储备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和当地粮食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损失。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地方粮食管理部门也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对于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政策规定:违法企业属于中央粮食企业的,由企业总部或分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法企业属于中央粮食企业的,由企业总部或分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中央粮食企业的,由企业总部或分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当地粮食管理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是社会企业,当地粮食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甚至禁止其从事政策性业务。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地方政府在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中的职责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 80号文)将“搞好粮食采购”列为省级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和考核事项。同时,《方案》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和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央储备粮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做好采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购买期限。地方政府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最低收购价收购、储存粮食的监督检查职责”。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省政府印发了《2016年江西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责任目标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引导农民在粮食收购高峰期犯错。高峰卖粮。当委托收储点库容不能满足农民卖粮需求时,要加强组织协调,解决库容问题,避免农民“卖粮难”。

附件:《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