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件
2、《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随附材料
3、增值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随附材料
4、增值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材料
5. 增值税和附加税预缴表及其随附信息
6、《增值税及附加税款预缴表》及其附材料填写须知
7. 消费税和附加税申报表
8. 废止文件和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7月 9, 2021
政策解读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申报一体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放权、放权、完善服务”改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和纳税人做实事和便税春风行动”实践活动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减轻纳税人和纳税人申报负担为人民服务“(水总发〔202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与消费税、附加税申报一体化。现解释如下:
1、增值税和消费税与附加纳税申报相结合的意义是什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还应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纳税申报表的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料、《增值税预缴税表》和《消费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申报表》合并, 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用于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款预缴表及其随附材料、消费税及附加税申报表。
2. 为什么增值税和消费税要与附加纳税申报表相结合?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税务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在成功实施各类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实施了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纳税申报相结合。
一是优化税务流程。附加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加费一起征收,附加税和消费税分开申报容易造成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不同步等问题,从而整合主要税收附加税申报表,并按照“一表申报”的思路, 同征同管“,将附加纳税申报信息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单的附信息(附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信息的共享,提高申报效率,方便纳税人操作。
二是减轻税收管理负担。整合主要的附加税纳税申报表,对原有的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表单和数据项的数量。新的申报表在收集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了各部门共享的数据和其他数据,可以实现现有数据的自动预填,从而大大减轻纳税人和纳税人填写报表的负担,降低申报错误的可能性。
三是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整合了主要的税务附加税申报表,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自动计税、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和错报,有利于保证申报质量,有利于优惠政策的及时实施。通过各种税务申报的融合,实现了多税费的“一份报表、一份申报、一次缴费、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3. 如何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在新推出的增值税和附加税
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款预缴表及其附材料、消费税及附加税款申报表、附加纳税申报表作为
附件信息或附表,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填写附加纳税申报表。
具体而言,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自带附加税附件(附表);纳税人填写加征税等申报信息后,返回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的主要形式,形成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数据。上述表格中信息的预填由系统自动实现。
4、原有的附加纳税申报单在申报单整合实施后还能使用吗?
在整合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和附加纳税申报表后,不仅申报表得到了改进,
同时,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支持申报的功能也得到了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将不再使用。
5. 申报单合并后,增值税申报有哪些变化?在新的申报表单中,
除了实施主税和附加税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用新申报表后有哪些变化?
新推出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情况)》的主要变化纳税人
)》及其所附材料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的“附加税”栏目,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补充资料(二)》第23栏(当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应当转出进项税额的其他情形”拆分为第23A栏“转出进项税额的异常凭证”和第23b栏“其他应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形”, 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二)补充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填写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转账,第23b栏填写原第23栏。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资料(五)”(附加税表)。
主要变化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关
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按照《增值税附加税申报表(二)补充资料(二)》第23A栏的规定,填写应从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中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明细)。对于上期已转出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异常凭证被解除或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的,在此栏中填写负数。
(2)采用新的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推出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表”有三个主要变化(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配套材料: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的“附加税”
栏,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相关栏目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二、第五栏的名称由原有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3、6、8、14栏名称由原“税控工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不含税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不含税额”,上述栏目的具体申报要求保持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补充资料(二)》(《附加税情况表》)。增值税和
附加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所附材料所涉及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和性质没有变化。
(3)2021年7月及以后纳税期间,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告知其已申报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增值税扣除异常凭证。纳税人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应该怎么做?
根据填写增值税和附加税的说明申报表(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所附材料,在《增值税附加税申报表(二)补充信息》第23A栏中填写当期从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转出的进项增值税金额。
如果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等级不为A级,则根据《税务条例》第3条第(1)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纳税人在办理收到相应税款期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时,应当按照《增值税附加税申报表附件(二)》填写说明的要求, 相应专用发票的扣税金额应包含在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表补充信息(2)的方框23A中。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可以依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进项税额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后不转出, 且从相应专用发票中扣除的税款,无需列入《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补充资料(二)第23a栏。
纳税人未在期限内提交核实申请,或者提交核实申请但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继续作为进项转移处理。
(4)2021年7月及以后纳税期间,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告知其进项税额异常抵扣凭证已转出,被税务机关注销的,可按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应该怎么做?
根据“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表”
表格(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随附材料,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补充资料(二)》中“从异常凭证转入的进项税额”第23A栏,填写当期从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将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转出,纳税人再次确认用于抵扣,则该栏应填写负数。
对于税收的期间
属于2021年7月及以后的,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发票的抵扣情况,再在申请抵扣税所属期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时,按照《增值税附加申报表附材料(二)说明》的要求, 允许继续扣除的税额应以负数形式列入《扣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表补充信息(2)的方框23A。2021年7月纳税期前已转出的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负额形式直接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补充资料(二)第23A栏。
6. 整合申报表后,GST申报有哪些变化?
在新的申报表单中,除了实施主税申报和附加税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得到了简化和优化。
(1) 新税表发布后,商品及服务税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是将原有8个消费税申报表的主表整合为一个主表,基本框架结构不变,包括销售、纳税计算和纳税三个部分,在表中增加列序号和核对之间的关系,删除“期初未缴税款”等3个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项目, 以便纳税人顺利过渡使用新报税表。
二是将原纳税目的的22个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为7个附表,其中4个为总计,1个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写的特别附表,2个由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写的特别附表。
(2) 使用新税表后,需要缴纳不同税费的商品及服务税纳税人是否需要填写主表格的所有附表?新申报表
合并了原始税项的消费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项目信息,自动调出申报单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和“适用税率”的内容,以及纳税人需要填写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写报表。成品油消费税、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写专项附表,其他纳税人无需填写,系统不予出。
(三)受托处理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缴纳预扣税款后,如何开具完税证明并申报缴纳预扣消费税?
预扣消费税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通知书(预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凭缴款证明可按规定申报消费税抵扣。扣缴义务
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预扣消费税时,不再填写《当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而应填写《预扣代扣代缴税款明细表》、《代收代缴税表》和附上《中
华人民共和国纳税簿(预扣代收专用)》表格,按系统自动生成的《预扣代缴税款明细表》“实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栏目总额缴纳代缴代缴税款。
(4)如果企业从事润滑油生产,新申报单启用后是否仍需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原《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
》将不再填写,新的申报单已与原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完全兼容,并自动与税务登记信息关联。申报时,系统会自动调出专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的《当期准扣税计算表(适用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自动调入成品油期初存货,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扣税额。
7、《公告》实施后申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的纳税人,适用申报缴纳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的纳税人,应当在2021年第三季度及以后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并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对上一期纳税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应期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8. 合并申报表何时开始?
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试点的基础上,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申报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