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释”“不要无理取闹”
2021年12月15日,四川乐山消费者李先生在广州博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公司)“jbl博兴店”网店选购了专业家庭KTV音响套餐。 ,促销价13252元。 产品页面注明,这套音箱的生产厂家是“美国Manhar JBL Audio”,产地是“中国大陆”和“广东”。
▲李先生摆放的音响。资料图
提交订单后,李先生觉得标注的厂家信息不准确,于是决定在付款前向店家客服询问详细信息。
李先生:您订购的音箱是进口的吗?
客服:“我们的音箱都是在中国组装的,单元都是进口的。” “除了音箱是JBL的,其他都是其他品牌的。” “最大的生产商是辽宁丹东”...
李先生:具体是哪个厂家?
客服让消费者拨打官方电话询问:“我们不知道具体是哪里生产的,如有需要,我们可以帮您询问。”……
李先生:这套设备的部件是哪些厂家的?
客服回复:“品牌还没公布”“不解释”“别这么无理取闹”……
直到最后,李先生也没有得到他想要的厂家的具体信息。 由于未付款,订单超时,24小时后关闭。 不久之后,这套音箱也被下架了。
起诉要求消费者知情权
一审法院判决
未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李先生表示:“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往往没有得到实现,尤其是在网购过程中。”
因此,他以“信息网购合同纠纷案”为由,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博兴公司向其提供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并赔偿其因诉讼造成的各种损失。 损失2000元。
2022年1月10日,法院正式立案后,驳回被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庭审中,被告博兴公司辩称,其销售的商品详情页注明生产商为“曼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虽下了订单,但未付款,且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不成立,不构成信息网络。 购物合同纠纷案由; 原告无理提起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
原告李先生称,当时他在产品详情页面看到的只是“曼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到拳击公司。 “但有授权书并不代表该产品就是授权公司的。” 如果是公司生产的,品牌商可以授权生产。”
法院认为,博星公司在其网店发布产品信息属于要约,李先生成功提交订单属于承诺。 至此,双方信息网络购物合同成立。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先生对博兴公司提供的厂家信息不满意,因此未能付款。 涉案订单在24小时后以“超时关闭”为由被关闭。 上述行为表明双方将不再履行合同,即交易成交时涉案合同已终止。 由于涉案合同已终止,李先生无权就该合同向博兴公司主张权利。
此外,法院还认定,李先生没有付款购买涉案商品,即没有消费过,因此不享有消费者知情权。 因此,法院对李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
5月6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先生承担。
原告继续上诉
法律专家表示
消费知情权的基础
李先生对于一审判决中“无报酬的人不享有知情权”的说法非常不满。 5月17日,李先生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被告博兴公司提供涉案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并赔偿损失2000元。
李先生表示,“消费者首先要了解产品,然后再决定是否付款。” 要求消费者支付产品价款或者服务费才可以享有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悉,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3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博兴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前向李先生“赔偿消费费用100元(含诉讼费赔偿)”,案件已受理费用减半,由李先生承担。
乐山市消费者维权委员会高级维权人士赵松认为,知情权是消费者实施消费行为的基础。 只有拥有知情权,才能享有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 知情权应基于法理、原则、理性,在消费行为发生前,尤其是异地购物。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咨询组组长郭龙伟认为,消费者购物后不应享有知情权。 如果他们有购买意向,即使没有下单,他们也当然有知情权。 知情权应该贯穿整个消费行为。 这很清楚。 “不付费,消费者就没有知情权,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和误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间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的目的和意义来看,知情权也应该贯穿整个消费者行为。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