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统。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的外汇交易仅限于人民币与外汇的即期交易。
第四条 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模式,采用分别报价、撮合交易、集中清算的运行方式。
第五条 会员的交易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会员,是指经本中心批准,获准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中心申请成为会员,经中心审查批准,即可成为中心会员。
央行作为中心会员参与市场交易。
本中心会员须按规定交纳席位费。
第八条 会员依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条 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自营会员可以从事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十条 自营业务是指会员为正常经营本机构外汇业务而开展的外汇交易。
代理业务是指会员为企业提供经纪服务而开展的外汇交易。代理会员应按照中心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指定经中心认可的交易员代为从事交易活动,并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负责。会员指定或者更换的交易员应当经中心培训,并由中心颁发交易员证书。交易员应当对其交易编码负全部保密责任。
第三章 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内法定节假日休市。如遇交易货币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节假日,则仅进行该交易货币的交易,交割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开市或者收市时间,并报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时,交易所可以宣布暂停股票交易或者部分股票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所应当立即恢复股票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运行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包括:
1.现场交易:交易者进入中心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2、远程交易:经中心批准,交易员在会员选择的地点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者应当遵守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者,中心有权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知,直至取消其交易者资格。
第四章 报价与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采取竞价交易、单独报价、撮合交易的方式。
第十九条 交易者报价后,计算机系统将外汇买卖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合并,并按照卖出价格最低、买入价格最高的顺序进行撮合成交。
第二十条 当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相同时,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当买入价格高于卖出价格时,以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为成交价格。
当买卖双方报价金额相等时,双方报价金额均予以履行;当买卖双方报价金额不一致时,以报价金额较小者为履行金额,未履行的金额可以保留、更改或取消。
第二十一条 在报价成交前,交易者有权更改或者取消原报价。
交易员修改报价后,原报价的时间顺序将自动取消,按照修改后的报价时间排列报价。
第二十二条 交易者应当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价格波动幅度内进行报价。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上的外汇价格采用直接标价,即每一单位外币相当于一定数量的人民币,人民币金额后保留四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市场实行价格公开,公布当日开盘价、收盘价、最高成交价、最高成交价、最新成交价等必要的市场信息。开盘价是当日第一笔成交的价格。
第五章 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方式,会员的外汇交易由中心集中清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汇到账。
第二十七条 会员之间的外汇结算通过中心在境外开设的外汇账户办理,人民币结算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办理清算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结算资金逾期未到账的,交易所有权给予警告、通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结算资金到账并支付罚息。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清算基金制度,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交纳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条 结算基金由交易所专项管理,用于资金结算差异的垫付和风险抵补。
会员资格终止后,清算基金将按原支付货币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暂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