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温馨提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申报表合并有关事项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附件已废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等成品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油、润滑油、燃料油。 普通税务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代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 蓝色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能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如出现销售退货、开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况,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因销售退货、发票错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 对于销售折扣,请勿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种代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油品总额,不得大于成品油和服务专用发票对应的同类商品和服务金额。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单。 石油产品税收分类编码的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单信息,并通过成品油下载上述信息。发票开具模块。
2、采购、进口、委托加工回收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缴款表(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抵扣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的,按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以及其他发票或凭证。 不得作为计算消费税退税的凭证。
三、【条款废止】自2018年3月起,纳税人在纳税所属纳税期间,在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报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注信息(见附件)。 享受成品油减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当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2号) 2015)提交纳税申报表时。 (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品种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同品种成品油发票上注明的数量; 申报抵扣的成品油数量应当小于或者等于取得的抵扣凭证上注明的数量。 申报比对一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解锁纳税人的税控设备; 如果比较不一致,则需待异常解决后才能解锁。
四、成品油流通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含3月)前报告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状况(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项缴款的除外)。 10)。 成品油库存(付款函)进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5、连续生产采购的成品油已取得2018年2月28日(含2月28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4月预缴税款时申报,计入《当期允许扣除税款计算表》中的“当期对外采购数量”。 连续生产、消费后,按规定计算扣除所缴纳的消费税。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乙烯及芳香族化工产品生产用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 2012年第36号) )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成品油生产企业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成品油流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成品油流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汉字防伪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产成品的公告》、《关于石油消费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别公告。
税局附件:【附件已废止】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1 月 2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生产、批发、零售实行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特发布本公告。
2、成品油发票如何开具?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 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和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 蓝色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能为“0”。 成品油消费税按数量计征。 为了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注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额,将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并按单位销售其他计量单位。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折算率折算成“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如出现销售退货、开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况,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因销售退货、发票错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 对于销售折扣,请勿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加油站经销企业开具的某类油品总量不得大于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专用缴款单载明的同类油品税。 总金额。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取得了成品油专用发票中注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了进口消费专用付款单中注明的石脑油50吨。来自海关的税。 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采购柴油、石脑油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单。 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确认信息后,即可开具100吨柴油和石脑油。 80吨石脑油成品油发票。
3、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自2018年3月起,该税种所属纳税期间,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信息。 本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自2018年4月1日起不再使用。所附材料包括:《当期税款扣除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本期的豁免)”。
4. 比较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填写消费税申报表时,系统会自动进行比较。 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信息、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票。 扣除凭证、登记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 申请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当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上注明的数量。
5、具体连接问题有哪些规定?
(一)成品油流通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报告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状况(不含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专用发票的成品油库存)消费税缴纳票据)。 ) 输入增值税发票并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购买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应在纳税期限内于2018年4月之前申请。 申报纳入《当期允许扣税计算表》第二栏“一、扣税及库存计算”对应的油品数量。 连续生产、消费后,按规定计算扣除所缴纳的消费税。